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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5: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試辦民間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採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工策字第10800049532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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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人力加值培訓產
    業發展方案」推動培訓產業發展及教訓考用合一循環,為強化民間辦
    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之優質機構參與,以擴大及充裕產業人才供應,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經濟部工業局民間產業人才能力
    鑑定採認」:
(一)為國內依法登記之產業公協會、專業技術學會、經濟部主管之財團
      法人、民間捐助成立之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等。
(二)單位專業背景與能力鑑定項目具高關聯性,且推動企業認同有實際
      績效。


三、申請採認之鑑定項目類別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該鑑定項目屬經濟部重點產業政策所需的師級專業人才,且能力鑑
      定考試需舉辦三年(含)以上者。
(二)能力鑑定考試方式採公開辦理,且申請單位業務辦理可明確達成考
      訓分離者為優先。


四、申請單位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資料文件:
(一)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含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
(二)經濟部工業局民間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採認申請文件(相關表單另公
      告於本局網站)。
    民間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採認作業流程如附件。


五、審查作業以每季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視申請案多寡增加採認審
    查作業之頻率。


六、辦理民間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採認作業,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人才能力鑑定產學認同及效益
(二)鑑定作業程序品質
(三)申請單位營運實績


七、為審查前點事項,本局得依申請採認領域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專業審查
    會。


八、通過審查者,將由本局辦理登錄並函復申請單位。


九、本採認有效期間為期三年,申請單位每年通過執行單位追蹤管理且無
    重大缺失,得於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展期,通過審查者得展期三年
    。採認有效期間內,經發現或檢舉,調查後證實該鑑定項目之申請及
    使用確實存有重大缺失,若未能在期限內改善者,得廢止該採認。


十、本局得對採認之民間產業人才能力鑑定項目相關內容進行查訪及追蹤
    管理。


十一、為辦理本要點之採認作業,本局得委託民間團體執行相關行政事宜
      。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