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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4: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溫泉開發管理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80350352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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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溫泉開發及管理、落實溫泉法立法宗
    旨,特設置溫泉開發管理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追蹤掌控溫泉法各項執行工作之進度、遭遇問題。
(二)研議溫泉法實施後之緩衝期間,如何加強輔導、督促業者申辦開發
      許可等具體措施。


三、本會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兼任,綜
    理本會推動業務;副召集人一人,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人員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機關指派代表兼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一人。
(五)內政部營建署一人。
(六)內政部地政司一人。
(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人。
(八)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一人。


四、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代理之。


五、本會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會應推動之事務。


七、本會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辦理之。


八、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