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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金門地區供水改善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10460089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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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金門縣政府解決金門水資源供需問題,成
    立金門地區供水改善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督導、協調及其他
    相關事項,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金門地區供水改善策略研訂。
    (二)金門地區供水改善相關計畫推動協調事項。
    (三)金門地區供水改善相關計畫審議。
    (四)金門地區供水改善相關計畫執行督導。
    (五)綜理金門地區供水改善相關計畫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執行秘書一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
    兼任,綜理本小組推動業務;副召集人由金門縣副縣長、本部水利署署長
    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推動業務;執行秘書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兼
    任,協助召開工作會議及相關推動業務。其餘小組委員共十七人,含各機
    關代表十二人、相關學者專家 5  人,委員組成如下: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國防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金門縣政府代表二人。
    (九)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十)相關專家、學者五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小組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得指派副召集人或授權人員代理。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前,得就議題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工作會議先行研商;
    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之,執行秘書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授權人員
    代理。
六、本小組幕僚單位為本部水利署。
七、金門地區相關供水改善計畫,提本小組審議同意後,由各主辦單位依行政
    程序陳報。
八、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委員及專家學者均為
    無給職。
九、本小組相關會議之通知及會議紀錄函發,以本部名義行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