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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4: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卓越中堅企業遴選及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3510027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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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表彰在特定領域具有卓越表現之中堅企業,作為
    企業學習之楷模,以引領企業提升技術專精、創造臺灣產業成長新動能及
    提供國內優質工作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中堅企業為具適當規模,屬基礎技術紮實,且在特定領域具
    有技術獨特性及關鍵性、有高度國際市場競爭力,並以國內為主要經營或
    生產基地之企業。
三、本要點之卓越中堅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二)年營業額新臺幣二百億元以下或員工人數二千人以下。
四、為統籌辦理中堅企業推動相關事宜,本部應成立中堅企業發展推動小組,
    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另置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內政部
    、教育部、勞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
    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及相關法人指派代表擔
    任,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檢討中堅企業推動作法。
    (二)檢視中堅企業計畫之執行成效。
    (三)決審確認卓越中堅企業名單。
五、為辦理卓越中堅企業之實質審查相關事宜,本部產業發展署應邀集相關學
    者專家成立中堅企業審查會,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
    得遴聘學者專家擔任共同召集人。
六、遴選卓越中堅企業之程序分為資格審查、實質審查及決審。
    資格審查由本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辦理,採書面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
    :
    (一)是否符合第三點所定之資格條件。
    (二)檢附之相關申請書表是否完備。
    實質審查由中堅企業審查會辦理,原則上分為書面審查及會議審查二個程
    序,並得請申請企業於會議審查時指派高階主管出席簡報及答詢,其審查
    項目如下:
    (一)領導與經營策略:專注於特定領域及市場,以價值導向為訴求,成為
        世界級領導企業為目標。
    (二)關鍵技術或服務模式:關鍵技術或服務模式在特定領域具有獨特性。
    (三)研發創新:持續投入創新研發程度及成效。
    (四)品牌:企業或產品品牌經營方式及其成效。
    (五)顧客與市場:以國內為主要經營或生產基地,但掌握國際市場及通路
        。
    決審由中堅企業發展推動小組辦理,審查時本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中
    堅企業審查會召集人及相關審查委員應列席說明。
    申請企業經決審後,依審查結果予以排序,並擇優遴選卓越中堅企業,每
    屆獲選名額為十名至十二名。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或相關產業公(協)會推薦,或成立
    時間十年以上之企業,決審時得酌予加分。
七、企業申請卓越中堅企業遴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一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勞工保險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
        料影本。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依本部產業發展署公告格式所填列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相關產業公(協)會得推薦企業參
    與卓越中堅企業遴選;推薦時,應檢附受推薦企業意願書。
八、經遴選為卓越中堅企業者,本部應予以公開表揚,頒發卓越中堅企業獎座
    及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限三年,獲獎企業於證書有效期間內不得再提出申
    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