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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9: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受理重點服務業信用保證融資推薦審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4024062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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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發展重點服務業及協助其取得資金,依據行政院推動重點服
    務業發展方案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重點服務業融資信用保證要
    點」第二點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理對象為經濟部商業司(以下簡稱商業司)主管之電子商務
    (限從事華文電子商務)、美食餐飲及從事運輸(客運除外)或倉儲
    之物流等業者。


三、申請推薦之服務業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財務報表有虛偽不實或異常情事。
(二)與其企業、負責人或負責人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其他企業,涉及交
      易異常或往來款項有無法澄清情形。
(三)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其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
      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四)經查詢或徵授信,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超
      過一個月或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
(五)負債大於資產,淨值為負數。
(六)融資需求為借新還舊。
(七)已無營業收入、工廠已停工或已申請公司重整。
(八)申請推薦之服務業及其負責人未經合法申請而赴大陸投資。
(九)其他具體事實經認定不宜協助。


四、申請推薦之服務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商業司申請:
(一)企業資料表 1  份
(二)切結書 1  份
(三)貸款計畫書 1  份
(四)所屬公、協會推薦函 1  份


五、為辦理本要點事項,由商業司成立工作小組並組成經濟部受理重點服
    務業直接信用保證推薦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權責分工如下
    :
(一)工作小組:
      1.由商業司成立工作小組,負責申請案文件形式審查,並由商業司
        或商業司委託之專業機構進行經營診斷及財務診斷,評估申請推
        薦之服務業之營運計畫與財務情況;經營及財務診斷結果皆為建
        議提定議決者,由工作小組彙整診斷評估報告後提請審議會議決
        。
      2.申請金額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經財務專業機構進行實質審
        查。
      3.不符本要點規範之申請案或相關文件不齊備者應予以退件。
(二)審議會:
      1.依第二點受理對象分三組審議,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商業司代表擔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人
        員組成:
     (1)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2)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3)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4)專家學者四人
     (5)電子商務相關公協會
     (6)美食相關公協會
     (7)物流相關公協會
      前目(1) 至(4) 之委員為各組當然委員;(5) 至(7) 之
        委員依受理對象擔任該分組審議委員。
      2.審議會綜觀經營、財務診斷評估報告進行審議,決議採秘密投票
        方式,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為通過。
      3.審議會審議申請案件,必要時得通知各案相關往來銀行列席。


六、申請案經審議會議決通過者,由經濟部出具直接信用保證推薦函及審
    議會決議內容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核
    發承諾書。


七、工作小組成員與審議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
    查或審議: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推薦之服務業任何職務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推薦之服務業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
      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之旁
      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推薦之服務業或其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
      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四)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工作小組成員與審議委員依本要點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者。


八、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經濟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