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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3: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能源類別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審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能字第107010031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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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轉送之能源類別溫室氣體抵換專案計畫書(以下簡稱抵換計畫書)
    ,茲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
    以下簡稱推動原則),訂定能源類別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審議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以作為執行審議依據。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為辦理審議抵換計畫書業務,執行
    單位得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本要點所訂事項。


三、本要點審議之抵換專案僅限於能源類別,審議作業依本部能源局所主
    政之能源相關政策與法規,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函請提
    供審議之協助。


四、本要點之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能源類別溫室氣體抵換專案(以下簡稱能源類別專案):指溫室氣
      體抵換專案計畫書中所引用之減量方法類別屬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
      執行委員會認可之能源工業、能源輸配業或能源需求業減量方法分
      類。
(二)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減量方法(以下簡稱減量方法):指聯合國清潔
      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認可之減量方法或其他經環保署認可之減量方
      法,可做為抵換專案計畫書內容基線情景、減量情景、減量計算及
      監測方法等之規劃依據。
(三)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審議重點(以下簡稱審議重點):指依據環保署
      溫室氣體查驗指引(以下簡稱查驗指引)之內容,包括:政策永續
      性、法規符合性及技術推廣性。查驗機構應於確證時確認該抵換專
      案是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


五、能源類別專案之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於辦理抵換專案申請
    時,填寫能源類別溫室氣體抵換專案計畫書審議檢核表(以下簡稱檢
    核表,附件一),併同申請文件提送環保署。
  環保署轉送之審議資料中如未檢附前點之檢核表,執行單位應發函申
    請者提交檢核表,並同時副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收到申請者函復
    檢核表日後開始審議。


六、執行單位應初步審議抵換計畫書內容及檢核表,確認符合審議重點。


七、執行單位應視抵換計畫書之內容,依據能源類別溫室氣體審議會設置
    要點,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辦理能源類別溫室氣體抵換專
    案計畫書專家審議會議,針對專案計畫書內容提出專業審查意見,供
    執行單位決策參考。


八、執行單位應參考審議會議意見,確認抵換計畫書之內容是否通過符合
    政策永續性、法規符合性及技術推廣性之審查,並做出下列結論:
(一)通過。
(二)不通過。


九、執行單位於前點結論完成後,應檢附審議結論與紀錄、補正資料及檢
    核表等相關文件,函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完成審議。


十、執行單位應於收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送抵換專案審議資料及檢核表
    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專案計畫書審議作業並完成結論,必要時得
    延長三十日。
  執行單位依第五點至第七點之規定辦理審議時,發現未檢附檢核表或
    檢附資料內容不全或有錯誤者,應通知申請者提交補正資料,補正日
    數不計入審議期間。但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得退回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


十一、執行單位對審議之抵換計畫書審議結論、審議通過日期及其他相關
      事項資訊,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
      外,得按季公開於執行單位指定網站。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