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8: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榮華壩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00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榮華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大漢溪溪水量,供水力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北水分署)為管理機關,
    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桃園市大漢溪石門大壩上游約二十七公里處,其運轉主要設施
    如下:
    (一)主壩。
    (二)溢洪道。
    (三)沖刷道。
    (四)發電水路。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發電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間流量。
    (五)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包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水位為滿水位標高四百十三公尺以下至標高四百十公
    尺以上,攔蓄大漢溪水量經發電進水口供義興發電廠發電。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六、本水庫防洪運轉時機分三階段,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階段:當颱風或豪雨情況且本水庫集水區開始降雨,水庫
        進水流量未達七十九秒立方公尺,增加發電進水口引水量,並開啟沖
        刷道閘門控制水位標高於四百十二.八公尺以下。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水位超過標高四百十二.八公尺或流量超過七十九
        秒立方公尺時,進行防洪操作,發電進水口閘門關閉且溢洪道與沖刷
        道閘門開啟,此時以自由溢流方式洩洪增加水力排砂。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當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進水流量逐漸減少,關
        閉溢洪道閘門及沖刷道閘門並恢復發電引水。
七、本水庫於洩洪操作一小時前,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於流量增加後,視實
    際情況持續發布之,並通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復興區
    公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復興分
    隊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促請儘速離開下游河川區域,
    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八、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應依據下游河道
    狀況及水庫水位,實施緊急運轉,並依據下游河道狀況及大壩水位迅速以
    溢洪道、沖刷道及發電水路降低至安全水位為止。
九、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七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或通
    報時,應立即發布水庫洩洪警報。
十、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
    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