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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0: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申請設置臨時廣告看板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14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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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分署審查其轄管河川區
    域內申請設置臨時廣告看板之使用行為,特訂定本原則。
二、廣告看板之設置以非涉及商業活動者為限。
三、廣告看板之設置應於本署轄管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指定之受理
    期間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於同一地點設置者之優先順序依河川管理辦法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許可設置期間每次以二個月為限。但得於期滿七日前申請延長一次,延長
    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五、廣告看板之設置應符合其他相關法規及安全規定,且不得影響河防安全、
    防汛搶險及周邊鄰近交通之用路人之安全與用路權益。
六、申請設置廣告看板,應檢具申請書、建築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及有關文
    件等裝訂成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理由。
    (二)計畫架設位置、範圍及其與河防建造物相對之平面圖、斷面圖等。
    (三)廣告看板之形式、內容、尺寸及架設方式等。
    (四)維護管理計畫。
    (五)防汛應變計畫及措施(含人員、機具、編組、撤除措施及進出通路平
        面圖、通聯名冊等)。
七、廣告看板設置之河段應於河川分署核定範圍內,其設置位置及方式並應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架設於河防建造物上時,應置於堤後坡、水防道路、側溝或維護保留
        及實施安全管制之土地,但不得有妨礙防汛搶險之通暢。
    (二)河防建造物頂部、前坡、臨水坡趾前二十公尺內及低水河槽河岸二十
        公尺內,不得設置。
    (三)前二款以外之地點,應以單桿設置,其超出地面五十公分以上者,應
        為可拆卸式。
八、廣告看板相關撤離規定如下:
    (一)廣告看板設置地點位於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以上特報之警戒範圍內者
        ,應自警報或特報發布後四小時內撤離至河川區域外。但確定洪水不
        會到達設置地點、無遭強風吹離之虞且不影響河防安全,並經河川分
        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廣告看板設置地點位於水庫下游者,應與水庫管理機關(構)建立聯
        絡管道,其設置地點位於洩洪或放水之水位可能淹沒之位置時,應在
        洩洪或放水前四小時撤離至河川區域外。
    (三)除有前二款規定情事者外,廣告看板設置地點經河川分署考量氣候環
        境等特殊狀況,通知撤離時,應於通知之期限內撤離至河川區域外。
    (四)廣告看板因未完成撤離所生之損害,應由設置申請人自行負責;如有
        其他違反水利法之行為,均依相關規定核處。
九、廣告內容或設置有違反相關法規規定者,河川分署得要求申請人限期改善
    ,其逾期未改善者,河川分署得逕行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廣告看板設置許可使用期限屆滿時,申請人應即無條件於一星期內自行拆
    除,並恢復原狀,其未依限拆除之物視為廢棄物,得由河川分署代履行,
    並依規收取費用。
十一、廣告看板設置申請人應派專人巡查管理以維護安全,如有傾斜、破損、
      脫落等情形應自行修復,其因此造成他人損害者,應負責賠償。
十二、淡水河、磺溪水系河川區域內受理申請設置臨時廣告看板使用案件之審
      查,準用本原則之規定。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