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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水利署氣候變遷因應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經水綜字第1091408642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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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氣候變遷對水環境可能造成之衝擊
    ,提高整體調適能力,整合署內各調適策略與行動方案,及協調署內分工
    ,並確保行動方案符合預期產出效益,特設置氣候變遷因應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署因應氣候變遷衝擊與調適政策之指導與決策、法規、科專中程綱
        要計畫、行動方案及其他整體性或重大性計畫之審議事務。
    (二)本署因應氣候變遷衝擊與調適方向及策略之諮詢事務。
    (三)本署因應氣候變遷衝擊與調適等重大計畫或方案執行之追蹤管考事務
        。
    (四)本推動小組決議及協調等案件之追蹤管考事務。
    (五)其他有關本署因應氣候變遷之推動事務。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之,綜理本推動小組事務;置副召
    集人三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之;委員十五至十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
    人、總工程司、水利規劃試驗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署聘任
    學者、專家九至十一人兼任之,外聘委員其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之
    。
四、本小組每三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為主持,必要
    時得邀請本署及所屬機關相關人員列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學者、
    專家出席。
五、本小組會議決定事項,由本署分行各業務組室及所屬機關辦理,並由總工
    程司召集會議檢討及落實,必要時將每季之工作執行情形彙送本小組會議
    報告。
六、本小組行政經費,由綜合企劃組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