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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5: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簾壩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2202023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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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水簾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引水
    時各相關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花蓮縣秀林鄉花蓮溪支流木瓜溪中游附近,為攔蓄引用水
    力用水,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東部發電廠(以下簡稱東部發電廠
    )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閘門如下,布置圖如附圖一至附圖二:
(一)大壩:混凝土重力壩,設溢流堰及排砂道,高二十七公尺,頂長八
      十八公尺,壩頂標高三百二十三公尺。
(二)溢流道:位於大壩右側,設四道重力式臥箕堰,堰頂標高三百一十
      公尺,最大排洪量二千八十秒立方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大壩左側,設四道重力式臥箕堰,各堰設鋼索直提式
      排砂閘門一座,由左岸至右岸編號為第一號至第四號,各閘門寬八
      .八五七公尺、高五.五三六公尺,底檻標高三百零五公尺,最大
      排洪量二千一百八十五秒立方公尺。
(四)發電進水口:位於大壩左岸,設雙吊桿直提式控制閘門一座,寬三
      .三公尺、高三.三六公尺,底檻標高三百零六.七四七公尺,設
      計取水量二十一秒立方公尺。


四、各水門啟用標準及時間規定:
(一)排砂道閘門:
      1.平時關閉,排砂、排除漂流物、補助排洪時或配合檢修需要調降
        水位時開啟。
      2.發電進水口前排砂道淤砂高度超過標高三百零七.一公尺或進水
        含砂率超過百分之二時開啟閘門進行排砂操作。
      3.調節性放水時,優先開啟第二號排砂門開度約二十公分三十分鐘
        放水,再開啟該水門二十公分三十分鐘,之後得視水庫水位、進
        水流量及流況適當操作以調節水位。
      4.防洪運轉時,於水庫水位標高超過三百一十.五○公尺,水位仍
        持續上升時,得視進流量狀況,調整開度開啟閘門。
      5.洪峰發生後至恢復取水前,俟進水含砂率達百分之二以下時,關
        閉排砂門取水發電。
(二)發電進水口閘門:
      1.平時開啟,依計畫取水量取水。
      2.遇下列情況時,閘門應予全閉:
     (1)引水隧道檢查或補修時。
     (2)發電機組無法運轉需長期停機時。
     (3)防洪運轉期間當龍澗發電機組達滿載時。
     (4)進水水質超過含砂率百分之二時。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龍澗監控站遙控操作兩種,以現場操
    作為原則。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應確實記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
    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