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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4: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容積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加二建字第1100104553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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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楠梓加工出口區、後勁及右昌一帶鄰近地
    區)細部計畫乙種工業區(工七)事業及財務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
    關規定案」(以下簡稱本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基地申請開發者,適用本要點。
三、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未超過百分之三百者,應依現行建築管理程序向經濟
    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建築執照。
四、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百分之三百至百分之四百者,應依第六點至第八點規
    定辦理。
五、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超過百分之四百以上,並符合本要點附表一所列情形
    者,其建築物得允許增加容積率,但建築基地容積率(含允許增加容積率
    總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九十。
六、建築基地依本要點申請建築時,其留設之空地應綠化,綠化面積不得低於
    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
    因基地條件限制綠化面積未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時,得以屋頂綠化、屋
    頂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外牆面綠化替代;惟該替代之屋頂綠化、屋頂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或外牆面綠化不得計入增加容積率核算。
    依本要點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案件,因基地條件限制綠化面積未達基
    地面積百分之二十時,得以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替代之。
七、區內事業之建築基地依本要點申請建築時,應檢附本要點附表二之書圖文
    件各六份,向本處提出申請容積增量。
    前項申請經本處核准容積增量,應於核准後六個月內向本處申請建築執照
    或變更使用執照。但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得展期三個月,以一次為限,逾
    期失其效力。
八、建築基地申請容積增量須經本處審查,並函報高雄市政府同意,及依回饋
    負擔規定向本處或高雄市政府繳納代金後,始能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
    執照。
    前項回饋負擔程序及繳納代金計算方式,依本案之容積增量計算方式及容
    積率提升變更負擔計算方式之規定辦理。
九、全區容積總增量之上限值共計六十九萬平方公尺,當容積總增量全部使用
    後,本要點即停止適用。
    前項全區容積總增量使用情形,由本處定期公告周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