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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查核工程施工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營字第099046049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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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應於每月下旬預排次月
    查核之案件及時程,並通知各主辦機關(構)。


三、主辦機關(構)接獲查核小組通知後,應即轉知及督導工程主辦機關
    (構)或單位(以下統稱工程主辦單位)配合準備查核事宜:
(一)工程主辦單位應就受查工程執行相關事項(含基本資料、品質管理
      制度、施工品質、施工進度及專業人員執行狀況)確實填報工程執
      行資料表;工程執行資料表由工程主辦單位主管簽章後,於查核時
      交予查核小組據以查閱。
(二)工程主辦單位應於查核前將品質計畫書、施工計畫書、監造計畫書
      及工程執行資料表,以電子檔傳送至查核小組聯絡人電子信箱,俾
      利轉送查核委員了解(不預先通知查核除外)。


四、工程主辦單位應安排適當之簡報會場,並依查核小組擬定之行程表,
    於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接送查核小組成員。


五、工程主辦單位為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單位者,其主管或副主管應出
    席查核會議;非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單位者,計畫主辦(即經費來
    源)機關(構)應指派相關業務人員會同出席。


六、工程主辦單位於受查核時,應以多媒體製作簡報並進行報告。簡報內
    容應簡明扼要、清晰明確,報告主要項目應包含查核小組查核通知所
    附簡報內容大要所列事項;其書面資料儘量以黑白印刷為宜。


七、工程主辦單位應備妥下列文件並依主辦單位(專案管理)、監造單
    位及承攬商分類陳列受檢:
(一)契約書(含委託專案管理、監造及工程合約)及圖說。
(二)工程主辦及上級單位之督導及缺失追蹤紀錄。
(三)監造單位之監造報表、查驗、材料設備抽驗及相關審查管考紀錄及
      相關文件。
(四)承攬商之施工、品質及相關計畫(含分項計畫、趕工及安衛計畫)
      、施工日誌、自主檢查紀錄、安衛紀錄、各項材料或設備試驗紀錄
      、統計分析資料及相關文件。
(五)進度管理(經核定之工程進度表,含預定、實際進度曲線及各主要
      工項完成比例、日期)及工作界面協調之相關文件。
(六)第六點簡報內容提及而未於前述各款所列文件之相關佐證資料。


八、查核小組進行實地查核時,工程主辦單位之工程部門主管及主辦人員
    、專案管理、設計、監造單位之相關人員(建築師或技師)及承攬商
    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及安衛人員均應
    全程參與受查。


九、工程現地勘查時,工程主辦單位應攜帶圖說,並準備安全帽、數位相
    機、白板、鑽心機、量尺、三米直規及開挖工具,俾利記錄及查對。


十、查核小組得視需要辦理不預先通知查核,其相關作業流程依工程會訂
    定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十一、本部查核小組應於查核後七個工作天內函送查核紀錄,主辦機關(
      構)應督促相關單位立即檢討改善,查核改善結果應於受查日期起
      一個月內經主辦機關(構)審查並填具隨查核紀錄函送之「主辦機
      關(構)查核缺失改善結果審查表」後,由主辦機關(構)函送本
      部備查;工程主辦單位非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單位者,本部查核
      紀錄將分別函送計畫主辦機關(構)及工程主辦單位,計畫主辦機
      關(構)應督促工程主辦單位於期限內將查核缺失改善結果函送本
      部。


十二、工程主辦單位應依契約、工程規範等辦理缺失改善。相關缺點與建
      議之改善對策及說明,應詳細填寫於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
      表,並應附佐證文件及照片,查核缺失改善結果之製作及審查重點
      說明如附件及其附表。


十三、契約中已訂定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條文者,主辦機關(構)應依
      據契約規定及查核紀錄所列之扣點數,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
      事宜;其辦理情形應併同改善結果函送本部。


十四、查核缺失未能於第十一點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函報時,工程主辦單
      位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訂定之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補充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十五、為利工程品質管考作業,工程主辦單位除應按期至工程會建置之公
      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網頁填報更新工程基本資料及執行進度,
      若受查案件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及本注意事項第十
      三點之情事,相關處置結果亦應登錄於前述網頁。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