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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直潭壩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50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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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直潭壩(以下簡稱本水庫)所
    攔蓄新店溪水源,供家用及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為管理機關,負責操作維
    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淡水河支流新店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溢洪道。
    (二)取水口。
    (三)河道放水口。
    (四)輸水隧道。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
        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水位為標高四十四‧七公尺至四十二‧五公尺。
六、本水庫所攔蓄之水量係供應北水處原水之取用,經淨水處理後供給大臺北
    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量視供水區域需求作機動調整。
七、本水庫蓄存南勢溪及北勢溪合流之新店溪水量,以利用南勢溪流量為主,
    如不足需求時,再請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增加放水量補足,以維持本水庫
    及青潭堰之正常運轉。
八、配合本水庫構造物檢查、維修需要或特殊原因時,得調節性放水調降水位
    。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洪水期間依上游水文氣象及河川流量進行運轉操作,不具滯洪及調
    洪功能。
十、本水庫防洪運轉執行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本水庫於颱風、豪雨情況或上游水庫發布洩洪通知,進
        水流量未達三千秒立方公尺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預先調降水庫水
        位至標高四十二公尺以上。
    (二)洪水期間:當本水庫進水流量達三千秒立方公尺以上時,進行洩洪操
        作,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流入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水庫放水流量
        之增加率,不得超過該水庫流入量之最高增加率。
十一、本水庫洩洪或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
      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臺北市政府與新北
      市政府及各所屬水利局、警察局、消防局、新店區公所等機關轉知所屬
      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二、當本水庫發生特殊洪水或設施異常狀況時,應即時採行緊急處理,開啟
      溢洪道閘門緊急放水因應。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
      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