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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5: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096300064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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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商品:指體積龐大、搬運不便之商品。
(二)系統複雜商品:指須經專業人員完成安裝或操作之商品。
(三)少量商品:指經由客戶特殊指定而少量生產之商品。


三、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如下:
(一)電氣安全規範:
      1.中文使用手冊及規格。
      2.4 ×6 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內部結構及重要零組件之相片
        (圖)。必要時,得以商品型錄代替外觀彩色照片。
      3.重要零組件驗證證明書或出廠報告或規格書。
      4.產品之電路圖或接線圖或基版銅軌圖。
      5.重要零組件或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二)電磁相容性:
      1.中文使用手冊及規格。
      2.4 ×6 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及內部結構。必要時,得以商品
        型錄代替外觀彩色照片。
      3.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 。
      4.對策元件及干擾源一覽表。
(三)數位接收功能:
      1.中文使用手冊及規格。
      2.4 ×6 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內部結構及解碼 IC 。必要時
        ,得以商品型錄代替外觀彩色照片。
      3.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 。
      4.MPEG  解碼 IC 的編號及製造廠商名稱。
(四)其他應檢驗需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一目之技術文件,經標
    準檢驗局同意時,得以英文為之。
    經標準檢驗局公告自行印製型式認可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須提供自
    行印製型式認可商品檢驗標識之樣式及位置說明。


四、商品型式試驗,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型或系統複雜之商品得由指定試驗室進行現場測試。
(二)前款商品測試時需配合之相關週邊設施無法於國內取得者或少量商
      品之測試,廠商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赴國外試驗室進行監督試驗。


五、前點第二款申請赴國外試驗室進行監督試驗,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外試驗室之檢測設備及其校正資料,
      必要時並檢附檢測場地校正資料,向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
(二)標準檢驗局得邀集申請廠商協商執行方式。


六、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七、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行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應申請系
      列商品認可。
(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標準檢驗局申請
      核准。
    標準檢驗局審查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技術文件或測
    試報告。


八、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名義人得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並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應先取得註明系列商品與原型式差異之系列商品型式試驗報告或證
      明文件。
(二)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型式認可證書影
      本、系列商品型式試驗報告或證明文件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
      驗局提出申請。


九、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除資訊類及僅實施電磁相容性檢驗之商品得以
    每批二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抽批檢核外,其餘商品標準檢驗局或其所
    屬轄區分局得以每批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以簡化檢驗程序,如書面審查不符合,得實
    施抽批檢核或取樣檢驗。
    取樣檢驗不符合,經連續二報驗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前項之
    簡化檢驗程序。
    如接獲檢舉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
    性有懷疑時,得逕行取樣檢驗。


十、新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首次報驗時,標準檢驗局得採行取樣檢驗,核
    對商品標示、內部構造、零組件是否與原測試報告相符。


十一、未取得型式認可而依規定辦理先行放行之報驗案件,於取得商品型
      式認可證書後,受理報驗單位應逕行取樣檢驗,核對商品標示、內
      部構造及零組件是否與原型式試驗樣品相符。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