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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0: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明湖下池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76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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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明湖下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集蓄
    日月潭水庫(以下簡稱上池)及存蓄大觀電廠抽蓄機組發電尾水、水里溪
    水源,供應水力用水之用水標的使用,並配合下游各標的用水,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
    台電公司大觀發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南投縣水里鄉車埕村,其主要設施如下:
    (一)下池壩。
    (二)抽蓄機組尾水道出口。
    (三)排砂道。
    (四)溢洪道。
    (五)河道放水口。
    (六)攔砂壩。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用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等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八)洩洪量:防洪運轉期間或執行調節性放水期間,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
        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流量。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於每日用電尖峰期間自上池取水,流經頭水隧道、壓力鋼管發電後
    由尾水隧道流入本水庫,離峰期間自本水庫以相同水路抽回上池。
六、本水庫運用水位於標高四百四十八‧五公尺至四百二十八‧○公尺之間,
    依台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指令機組運轉發電或抽水。
七、本水庫應配合上池水位、下游各標的計畫用水或因電力調度緊急用電需求
    ,依台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指令機組運轉發電或調節性放水。
八、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之放水應與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本部水利署
    第四河川分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
    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協調配合。
九、壩座或相關設施進行維護檢修,需放空水庫時,得實施調節性放水,其最
    高放水流量不超過一百秒立方公尺。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十、本水庫不具滯洪功能,最高洪水位為標高四百五十公尺。
十一、本水庫進水流量為上池經機組發電尾水入流量或其調節性放水量及水里
      溪流入本水庫流量之總合。
十二、本水庫防洪運轉時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本水庫得進行調節性放水,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六
          百秒立方公尺。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本水庫水位上升段,其最大放水流量,不得大於
          水庫最大進水流量;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
          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本水庫排放水量不得超過洪峰流量。
十三、本水庫應於防洪運轉或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由台電公司大觀發電廠發
      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台電公司明潭發電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
      分局車埕派出所、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水里分隊、本部水利署、派駐大觀
      電廠之保全人員等轉知所屬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以免發生危險。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四、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得實施緊急運
      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五、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三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並發布
      水庫洩洪警報;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後放水。
十六、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