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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4: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暨所屬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技字第1130240299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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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經濟部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
    之管理,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
    )第四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有關各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前點所稱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科技類研究),指各機關
    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
    ,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其研發
    成果係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科技類研究主管單位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產業技術司。
三、各機關於編擬年度科技類研究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
    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
    行先期審議,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四、各機關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符合本部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並應
    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 GRB),審慎選定研究主題、委託對
    象及研究人員。研究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
    定情形外,應登錄於政府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
    更新。
五、各機關選定委託對象,除應依政府採購法規辦理外,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
    究能力,對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時,尤應審慎衡酌
    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六、各機關應要求受委託者於委託契約簽訂後三日內,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登
    錄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各機關應於七日內上網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七、各機關研提各年度科技類研究所需預算,應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計畫
    預算編列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科技類研究受委託者之評選、研究計畫之招標與研究經費項目、標
    準及收支處理等相關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計畫名稱。
    (二)研究主旨。
    (三)背景分析。
    (四)研究方法與步驟。
    (五)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持
        人參與委託研究計畫之情形。
    (六)研究經費。
    (七)研究進度。
    (八)研究預期成果。
    (九)相關參考資料。
    (十)政府部門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 表,含中英文摘要)。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審查;考
    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九、各機關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其契約應規範事項如下: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研究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發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七)研發成果之歸屬。
    (八)研究資訊及研發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九)受委託者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十)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應負之責任。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受委託者接受研發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三)受委託者告知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
          險之虞之義務。
    (十四)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十、各機關對於科技類研究進度應予確實管制;其管制方式如下:
    (一)定期由受委託者提報研究進度與績效。
    (二)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研究進度。
    研究進度嚴重落後者,各機關得依約終止契約,並按實際完成情形酌予追
    繳已撥付之研究經費。
十一、科技類研究主管單位得會同相關機關就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形進
      行書面或實地查訪。
      各機關對於研究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
      畫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
      成效查核重點。
十二、各機關對於受託者所提之研究計畫及期中報告、期末報告之審查,應由
      各機關承辦單位審查或送相關學者專家二人以上審查或邀集學者及相關
      機關代表開會審查。
      各機關應將前項審查意見送受委託者參考修正原計畫或報告。
十三、各機關對於受委託者所提期末報告或研究成果應於審查後驗收。
      研發成果之驗收涉及技術問題,致驗證困難者,委託機關得聘請其他專
      業人員共同參與驗收或評估工作。
      各機關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由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各機關科技類研究報告除有特別說明外,以 A4 直式橫打為原則,並依
      本部出版品識別體系設計規範處理。
十五、各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科技類研究報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所定情形外,得辦理研發成果發表會。
十六、各機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
      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及行
      政院國科會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十七、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全文,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
      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
      關網頁。
十八、機關由民間企業提供配合款進行之委託研究計畫,其研發成果之公開及
      運用,依所立委託契約為之;其研究計畫基本資料之登錄,應依第四點
      規定辦理。
十九、各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