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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招標文件郵購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工字第10305418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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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標廠商向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 或所屬機關郵購工程之招
    標文件時,應依照招標公告內容規定,將招標文件費用匯交本署或所
    屬機關,並書明招標工程名稱,附回郵信封 (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
    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資) ,一併以
    限時掛號於公告領取招標文件期限截止前 (以投信郵戳為憑) ,寄交
    指定購取招標文件處所,本署或所屬機關收到郵購函後最遲應於申請
    之次日前 (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 將招標文件寄送郵購人。



二  郵購招標文件,如需購取工程設計圖,應將購圖費以郵局匯票附在郵
    購招標文件信封內加註需購圖,並加附回信郵資。



三  郵購招標文件、圖說,每一郵購函以購買三份為限。



四  所寄招標文件費或購圖費如數額不足,不予受理,原匯票退還郵購人
    。



五  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致招標文件延誤寄達時,本署或所屬機關不負
    任何責任,不退還招標文件費及圖說費。
 (一) 誤書收款單位,致未收到匯款者。
 (二) 未附回件信封或誤書回件信封收件人姓名、地址者 。
 (三) 回件信封郵資不足,致改用其他郵類寄回者。
 (四) 來信未書明或誤書工程名稱,因而誤寄招標文件、圖說者。
 (五) 未預留正常郵遞時間致延誤郵遞時。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