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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工字第099050068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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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為管理各項水利設施遭受
    天然災害,需作緊急處理之搶險、搶修及復建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利設施:指本署暨所屬機關設置或管理之河海堤、護岸、取輸排
      水設施、渠道、橋涵、水庫、壩體及其附屬建築物等。
(二)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震災、豪雨及其他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災
      害。
(三)搶險:指天然災害致使水利設施發生損壞或已發生險象,為防止損
      壞險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
(四)搶修:指天然災害之威脅已減退,為免水利設施尚未修復、重建前
      ,災害再次發生或擴大所作之緊急搶修措施。
(五)復建:指天然災害發生後,為修復或重建水利設施所作之處理措施
      。


     第 二 章 設計招標
三、採購方式:
(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開口合約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於招標公告
      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二)所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敘明天然災害已
      發生且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
      搶險,並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記載政府採購法之招標
      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四、依前點第二款規定辦理方式如下
(一)搶險工程應於完成日之次日起二週內補辦預算書、圖成立追認手續
      。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同意。
(二)搶險工程辦理比價或議價之廠商,得免繳押標金、履約保証金。惟
      應在請領工程款時預扣百分之十作為保留款,俟驗收合格後一次付
      清。
(三)協議之單價於協議時應敘明不含廠商之管理費、稅金、利潤及雜項
      費用,另勞安及環保費用應按實際項目提列。
(四)廠商選擇:
      1.所屬機關依所轄地區或水系自行依下列方式選取廠商並建立名單
        :
     (1)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優良廠商資料庫選擇。
     (2)廠商承攬本署暨所屬機關工程,符合下列資格者:無因政府採
          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在停權中
          ,且二年內無逾期罰款紀錄,且二年內施工查核或本署督導在
          八十分(甲等)以上,配合度佳之廠商。如有不符合上述資格
          時,所屬機關應隨時將該廠商自名單內刪除。
      2.選擇就近在建工程之施工廠商。
(五)前款第一目廠商,機關選為投標廠商之方式如下:
      1.邀請建立名單內所有符合資格(承攬等級)之廠商。
      2.依建立名單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
      3.以抽籤方式擇訂個案邀請對象。以上方式由所屬機關自行擇一選
        定並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惟每次邀請廠商之家數應在
        二家以上。
(六)搶險工程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採購之
      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1.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2.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3.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五、搶修工程以公開招標為原則,並得比照搶險工程以公開招標之方式簽
    立開口合約。


六、如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
    理,且確有必要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敘
    明理由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並得依第四點第
    五款廠商選擇方式辦理。


七、如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所屬機關得
    依該條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採比價或議價方式
    辦理,惟應敘明不適用採購法之條文並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後為之,並得依第四點第五款廠商選擇方式辦理。


八、搶修經費未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者,授權所屬機關本權責辦理,其設
    計原則、設計初稿及預算書,於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由所屬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審定後,即行招標施工,並在發包後一週內將工程名稱
    及經費報本署備查。如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所
    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


九、搶修經費在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簽報本署籌有財源後辦理,其
    設計原則、設計初稿及預算書,授權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於災
    害發生後一個月內審定後,即行招標施工。如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
    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由本署指定需
    報署審查之工程,其設計原則及設計初稿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報本
    署審定,預算書於災害發生後一個半月內由所屬機關成立。如無法在
    上述期限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報本署備查。


十、復建工程:設計、發包作業權責,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及
    相關法規辦理。


十一、採購招標案決標後應將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公告之。


     第 三 章 訂約施工
十二、搶險工程預算及契約書得於完成日之次日起二週內補辦追認之。如
      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同意。


十三、搶險、搶修工程訂約時應將本要點列入施工補充說明書,如契約條
      款與本要點抵觸時,以本要點規定為優先。


十四、搶險、搶修工程之混凝土品質評估資料,為配合工務作業之完整性
      ,得以七天之混凝土強度換算二十八天強度評估之。


十五、搶險、搶修工程施工中,如有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需陳報本署
      會勘決定又迫於時效者,得以電話傳真方式連絡以爭時效。


十六、搶險或緊急搶修工程施工中,如有新增項目需辦理議價者,其議價
      程序與施工得同時進行。


十七、復建工程訂約、施工、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等作業程序,悉依
      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經費來源及撥付
十八、搶險及搶修工程所需經費由本署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復建工程所
      需經費由本署年度預算災害準備金支應,不足時,依災害防救法第
      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九、工程所需經費應以隨到隨辦方式撥付各執行單位;各執行單位對工
      程費之支付,應以緊急事項處理,各經辦主(會)計、出納部門均
      應隨到隨辦。


     第 五 章 驗收決算
二十、搶險、搶修工程完工後,即由所屬機關派員直接辦理正式驗收(即
      免辦初驗),並將驗收決算表及有關施工照片等資料報本署核備。
      搶險工程如現場無法查驗或驗收有困難者,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
      則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辦理現場查驗,由執行單位備具
      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惟應先簽報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後辦理。


二十一、復建工程完工驗收作業,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經濟
        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工程驗收注意事項及工程契約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附則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辦理程序者,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