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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15680013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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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核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在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三十五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之計算
方式,應就該公司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之應募人數納入合併計算。
如同一應募人參與該公司不同次私募者,其人數以一人計算。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