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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15680013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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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在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三十五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之計算
    方式,應就該公司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之應募人數納入合併計算。
    如同一應募人參與該公司不同次私募者,其人數以一人計算。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