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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本局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檢驗標準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152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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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檢驗標準 CNS 3910 第 10 節「每 24 小
時備用損失 E24  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之相關規定」,
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經能字第一一四五
八○○四三六○號公告修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
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