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轄管停車場(以下簡稱本
停車場)停車秩序及車輛出入安全,並確保良好停車環境,提升園區交通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本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
並應依標誌、標線及停車位劃設方式停妥車輛。
三、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本停車場內各項設備者,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四、本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使用,本局不負任何保管及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停車場停車以連續五日為限,停車超過五日之車輛,本局得函請警察機
關協助提供車藉資料,並以書面或公告之方式通知車主移車。
經前項通知五日後,車主仍未移出本停車場,本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將該
車輛移置合法處所,並以廢棄物處理,車主不得異議。
六、未經許可不得於本停車場放置家具或其他物品、張貼廣告物,如經本局勸
導仍未改善者,將視同廢棄物處理,並移送相關機關裁罰。
七、本停車場不得從事商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