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國際情勢及關稅衝擊影響國內製造業之事業營運,在政府照顧邊際
勞工調漲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最低工資同時,給予受衝擊事業差額補貼
,以支持勞工安定就業,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受勞動部委
託依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第三條第十款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最低工資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列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
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支應。
三、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十時起至一百十
五年六月三十日十七時止;另本署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四、本要點之申請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且有稅籍登記之事業
,其稅籍登記營業項目屬製造業行業分類。
(二)受國際情勢及關稅衝擊影響,其營業額(指申報營業稅之營業額扣除
退回折讓、股利及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符合於中華民
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及六月至一百十五年三月及四月之任一期(二個月
)合計營業額,較前一年同期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設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
(四)最低工資補貼期間(以下簡稱補貼期間)不得有解散或歇業之情事。
五、本要點所定補貼期間、補貼金額及各單月得受補貼之人數上限計算如下:
(一)補貼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二)補貼金額:
1.全職員工:以申請事業於補貼期間各月份末日,投保勞工保險、就
業保險或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九千五
百元及新臺幣三萬三百元,且非當日加退保之受僱勞工人數,乘以
定額新臺幣九百十元計算。
2.部分工時員工:以申請事業於補貼期間各月份末日,投保勞工保險
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低於新臺幣二萬九千五百元,或僅參加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九千五百元並註記為部分工時
,且非當日加退保之受僱勞工人數,乘以定額新臺幣四百八十元計
算。
(三)補貼期間各月申請事業得受補貼之人數上限:
1.全職員工:以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投保勞工保險、就
業保險或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八千五
百九十元及新臺幣二萬八千八百元之受僱勞工人數為上限。
2.部分工時員工:以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投保勞工保險
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低於新臺幣二萬八千五百九十元,或僅參加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八千五百九十元並註記
為部分工時之受僱勞工人數為上限。
(四)前二款受僱勞工之身分認定,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2.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
,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3.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外國籍員工。
(五)申請事業之補貼人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月份投保單位被保險人
名冊為準;被保險人名冊由本署依申請事業提供之保險證號,向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查詢確認。
六、申請事業應於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其應備資料及作業流程如下:
(一)應備資料:
1.申請書包含事業名稱、統一編號、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負責人身分
證號碼(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護照號碼)及聯絡方式(
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並加蓋申請事業及代表人印章
後掃描上傳。
2.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
係揭露表。
4.其他本署指定之事項。
(二)經審核符合補貼資格,本署應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勾稽申請事業於補
貼期間各月份得受補貼之投保勞工人數後,分二期方式,每三個月採
匯款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事業帳戶,並自核定補貼金額中扣除匯款
手續費;第四點第二款營業額資訊由本署依申請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確認。
(三)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申
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署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
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審核結果,並自該通知進入申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
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四)未依本要點之格式檢附申請資料、資料缺漏,屬文件不齊備,本署得
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署得要求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屆
期未完成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五)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應配合本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
本署得會同相關機關進行訪視或查對。核定補貼金額後,亦同。
(六)補貼經費依事業提出申請時間順序,依序審核撥付款項,補貼預算經
費不足支應時,後續申請案件不予撥付。
(七)申請事業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事項及金額。
七、申請事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予補貼;已撥付補貼款者,得撤銷或
廢止全部或部分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一)違反最低工資法第五條有關最低工資之規定,且於補貼期間遭勞動行
政主管機關裁罰。
(二)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就業保險法第四十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及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將受僱勞工於補貼期間之月投保薪資以多
報少,遭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裁罰者,未符請領資格之人數不予補貼。
(三)申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相關機關之訪視或查對。
(五)其他不符合本要點之情事。
八、本署得委由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貼作業事宜。
九、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