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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第12條所公告之特定商品標示基準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標字第114530017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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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一般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
款及同法第十二條所公告之特定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應標示之主要成分或材料含
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者,該不織布應以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擇一
標示其塑膠成分之化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