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與
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
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適(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之
人員(以下簡稱本署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署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
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署公務人員身心健
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
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
因素。
四、本署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霸凌
申訴案件,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由本署副署長或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且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職員及學者專家聘(派)兼
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本署人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派)之;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
不克繼續擔任委員,新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主持會議者,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
席,不得代理。
防護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
同意,始得決議。主席不參與投票,但於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
任一方,以達半數而決議。
五、本署防護委員會設置職場霸凌受理申訴管道如下,並公開揭示,由專人於
辦公日每日查收。
(一)專線電話:(O二)二三六六二二八五。
(二)傳真:(O二)二三六七八八四九。
(三)電子信箱:tel285@sme.gov.tw。
六、本署人員遭受職場霸凌,應由本人或委任代理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申
訴書、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向本署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
之申訴。
如行為人為本署首長,應向經濟部提出申訴。
前二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
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
予受理。
本署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經濟部。
七、本署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予受理者,應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經濟部。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申訴撤回書格式如附件三)。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署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決定是否受理職場霸凌申訴時,得以召開實體或線上會議決定,如符合下
列情形,得採行書面審查,並由防護委員會委員全體一致共識決定。採行
書面審查時,如未能獲得防護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共識決定,仍應召開會
議作成決定:
(一)非屬第二項各款情形而應予受理者。
(二)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者非屬事件當事人,且未經代理或委託;申訴人或
被申訴人一方非屬本機關人員(以霸凌事件發生時認定);或屬應依
性別平等工作法提起申訴等非屬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三)屬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情事。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將
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不法侵害事故處理,並簽陳
署長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八、本署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召集人得指定防護委員會委員組成,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如有應自行迴
避而不迴避者,本署應命其迴避。於本署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為職場霸
凌事件行為人時,亦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過程客
觀公正。
九、本署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
整職務之必要時,本署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十、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給予
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
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
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
)、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調查
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
懲處。
十一、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
驗。
(五)處理建議。
十二、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
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由本署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
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職場霸
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經濟部備查。
十三、本署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副知
經濟部。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署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
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
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處理建議,為
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建議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十四、本署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
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
十五、本署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提
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等
作為。
十六、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署應運用適當場合或會議進行職場
霸凌防治公開宣導,並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職場霸凌防治教育
訓練。
十七、防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八、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八日以前,本署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技工等
各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提起職場霸凌申訴,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
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