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金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閉
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金門縣金湖鎮,由金門縣自來水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土石壩:長度二百公尺,土石壩高度七公尺。
(二)擋水閘門:直提式閘門九門,每門寬度二.八五公尺、高度一.六五
公尺。
(三)防潮閘門:直提式閘門六門,每門寬度三公尺、高度三公尺。
四、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擋水閘門:
1.平時全閉。
2.需補充水源時,應檢查外部水位與水庫內部水位差異,倘外部水位
高於水庫內部水位,打開擋水閘門,當水位接近滿水位標高二.六
九公尺時關閉擋水閘門。
(二)防潮閘門:
1.平時全開。
2.大潮及高潮位時全閉。
3.遇大潮及高潮且逢大雨須排放內水時,視內外水位差適時啟閉防潮
閘門:
(1) 潮位高於內水位時,關閉防潮閘門。
(2) 漲潮期,潮位加零.三公尺高於內水位時,關閉防潮閘門。潮
位加零.五公尺低於內水位時,開啟防潮閘門。
(3) 退潮期,潮位高於內水位時,關閉防潮閘門。潮位低於內水位
時,或潮位低於標高二.三四公尺時,開啟防潮閘門。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應確實記錄。
六、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修,應依照規定辦理,並記錄辦理情形。
七、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報本部水
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