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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27 2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湖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4600154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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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金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集水區降雨
    逕流,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標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水庫以金門縣政府為管理機關,並由金門縣自來水廠負責操作維護及運
    用。
三、本水庫位於金門縣金湖鎮,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土石壩。
    (二)防潮溢洪堰。
    (三)取水工。
    (四)閘門設施。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設施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
        標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堰或其它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含大豪
        雨、超大豪雨)特報,且金門地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旁設有抽水機組抽取庫水,經輸水管線輸送至太湖淨水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六、本水庫水流進出由閘門控制,當水位接近滿水位標高二.六九公尺時關閉
    擋水閘門。
七、遇大潮及高潮且逢大雨須排放內水時,視內外水位差適時啟閉防潮閘門:
    (一)潮位高於內水位時,關閉防潮閘門。
    (二)漲潮期,潮位加零.三公尺高於內水位時,關閉防潮閘門。潮位加零
        .五公尺低於內水位時,開啟防潮閘門。
    (三)退潮期,潮位高於內水位時,關閉防潮閘門。潮位低於內水位時,或
        潮位低於標高二.三四公尺時,開啟防潮閘門。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八、本水庫應依據水位狀況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至對本水庫不構成安
    全威脅為止。
九、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以抽水機組抽水或其他設施降低本水庫水位。
十、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
    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