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金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集水區降雨
逕流,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標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水庫以金門縣政府為管理機關,並由金門縣自來水廠負責操作維護及運
用。
三、本水庫位於金門縣金湖鎮,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土石壩。
(二)防潮溢洪堰。
(三)取水工。
(四)閘門設施。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設施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
標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堰或其它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含大豪
雨、超大豪雨)特報,且金門地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旁設有抽水機組抽取庫水,經輸水管線輸送至太湖淨水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六、本水庫水流進出由閘門控制,當水位接近滿水位標高二.六九公尺時關閉
擋水閘門。
七、遇大潮及高潮且逢大雨須排放內水時,視內外水位差適時啟閉防潮閘門:
(一)潮位高於內水位時,關閉防潮閘門。
(二)漲潮期,潮位加零.三公尺高於內水位時,關閉防潮閘門。潮位加零
.五公尺低於內水位時,開啟防潮閘門。
(三)退潮期,潮位高於內水位時,關閉防潮閘門。潮位低於內水位時,或
潮位低於標高二.三四公尺時,開啟防潮閘門。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八、本水庫應依據水位狀況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至對本水庫不構成安
全威脅為止。
九、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以抽水機組抽水或其他設施降低本水庫水位。
十、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