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廠商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
第一款之災害,於災後復原設備調校並復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得將本要點所定相關業務,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與作業程序、經費請
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事項,委託其他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之受理申請期間,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四、本要點所稱受災廠商,指符合下列資格,且有災損事實者: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製造業,且須依法辦
理工廠登記;未辦理工廠登記者,應符合本署公告之條件。
(二)營業狀況不得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三)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
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五、受災廠商辦理災後重建時之機器修復、調校及生產設施修繕,以恢復產能
,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每一受災廠商補助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六、受災廠商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並加蓋申請補助者及代表人印章。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
證明文件影本;如屬未辦理工廠登記應符合本署公告之條件者,則視
條件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四)每一項設備應填寫一張補助項目報核表,並檢附載有調校與修復設備
品名、型號及以申請補助者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五)調校與修復後設備前後對比照片。
(六)載有申請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第八點第四項之聲明書。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
未符合前項規定而應補件者,本署或受委託單位得以書面通知於十四日內
補件,屆期仍未補件者,得予退件。
七、補助以線上申請為主,以系統寄發之回執聯認定申請日期,必要時,申請
人應配合現場稽查,申請人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稽查者,不予補助。
補助款之發放以存摺影本之帳號電匯為之。
受補助者應將該補助款列為當年度收入,並由本署或受委託單位依所得稅
法規定,寄發年度所得(免)扣繳憑單。
八、申請補助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按補助申請事項運用補助款。
(二)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得有偽造、變造等情事。
(三)支出憑證應與實際支付事實相符。支出憑證並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署或受委託單位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
請求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該款項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並得限制該申請補助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且不
得享有本署為推動災害受創產業之輔導措施。
本署或受委託單位請求受補助者依前項規定繳回相關款項所生之訴訟費、
律師費、顧問費、利息或相關費用,概由受補助者全額負擔。
申請補助者應出具聲明書承諾遵守前三項規定,本署或受委託單位為補助
處分時,應併附該聲明書影本。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下支應,本署得依產業發展情形及預算編
列額度,適時檢討修正本要點規定。
十、本署或受委託單位得另定災害設備調校補助申請須知(含申請補助所需之
表單),並予公告。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經濟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
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