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量衡專責機關及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定機關)為執行優良油量計計量
管理加油站重新檢定,器差數據以計量技術人員簽署檢測紀錄取代(以下
簡稱簡化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度量衡專責機關登錄為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且已維持一年以上者
(以下簡稱優良計量加油站),於油量計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重
新檢定,得一併申請簡化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簡化措施之油量計數量應超過加油站油量計總數之二分之一。但
不包括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
(二)申請簡化措施之油量計檢測器差應於正千分之三至負千分之三之間,
且三個月內最近一次檢測日期所使用之檢測用量桶應於檢定合格後一
年內之期間,檢測紀錄表應由計量技術人員監督及簽署,並填具該計
量技術人員之證書號碼。
(三)前款計量技術人員,指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甲級或乙級計量技
術人員證書,專長範圍為油量計製造、修理或檢測,且對簽署檢測紀
錄有效性負責之人員。
(四)第二款所稱量桶應符合油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但口徑二十毫
公尺以上柴油用油量計,得以十公升量桶連續二次檢測。
(五)申請重新檢定之油量計不得連續二次申請簡化措施。
三、優良計量加油站申請簡化措施,除應向檢定機關提出檢定申請書外,須另
檢附下列文件:
(一)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證書影本。
(二)三個月內最近一次站內所有油量計檢測紀錄表(如附表)影本。
(三)量桶檢定結果通知書影本。
(四)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四、檢定機關受理簡化措施之申請,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得限期十四日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應不予核准。
五、前點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除器差項目依下列方式辦理外,其餘檢定
項目全數逐一為之:
(一)檢定機關赴檢定現場,查核優良計量加油站是否符合優良油量計計量
管理加油站申請須知第六點規定,經查核不符合規定,器差項目逐一
檢定。
(二)優良計量加油站經查核符合前款規定,器差數據以計量技術人員簽署
檢測紀錄取代。
六、適用簡化措施之優良計量加油站,檢定機關於油量計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
應不定期查核轄區內百分之十以上站數,每站查核百分之二十以上油量計
,並涵蓋站內各種油品。
七、優良計量加油站以不實方式申請並適用簡化措施者,檢定機關應對其油量
計進行全數檢查,並取消其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之登錄。
八、計量技術人員簽署之檢測紀錄如違反相關法令、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
相關計量管理事務、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工作或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知悉
秘密等情事,依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