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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流速儀校正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4602015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流速儀校正規費收費標準 總說明(114.02.11).pdf
流速儀校正規費收費標準 逐條說明(114.02.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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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流速儀包括旋杯式及手持式雷達波式二種。
流速儀校正(含檢定)業務由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辦理。
第三條
流速儀校正(含檢定)費用以每部(臺)每次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計收。
第四條
政府機關因辦理量測或學校因教育需求而有校正(含檢定)之必要者,得免依
前條規定收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