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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流速儀校正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4602015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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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流速儀包括旋杯式及手持式雷達波式二種。
流速儀校正(含檢定)業務由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辦理。

第三條
流速儀校正(含檢定)費用以每部(臺)每次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計收。

第四條
政府機關因辦理量測或學校因教育需求而有校正(含檢定)之必要者,得免依
前條規定收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