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三十人以下之服務業培訓員工
數位技能,加速事業數位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交通部觀光發展基金及經濟部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應。如有預算未審議通過、凍結或刪減,致無法撥付
時,得減撥、調整或停撥補助款項。
三、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下午五時零分止。如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本署得提前公告截止受理申
請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期間: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五、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者,或無上述登記而有
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件所載之稅務
行業標準分類代碼。
(二)事業如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投保本國
籍勞工人數應於三十人以下;申請當月之前六個月,應有任一月份符
合投保人數要件。事業如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
業者,以員工一人計。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地震或颱風影響而有災害損失,
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得不受投保本國
籍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限制,但仍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
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規定,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六、本要點補助標的:
(一)人才培訓課程:培訓本國籍在職員工完成提升服務業數位職能累計十
二小時以上課程。
(二)購置軟體並搭配人才培訓課程:購置提升企業數位能力之軟體(含付
費使用訂閱制軟體),且本國籍在職員工完成提升服務業數位職能累
計十二小時以上課程。
前項課程應為本署或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公告之培訓機構辦理者,軟
體亦應符合本署或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公告清單之項目。
第一項所定之培訓課程得以實體課程或混成課程進行。混成課程包含實體
與線上課程,其中實體課程時數應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本國籍員工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
險人名冊為準;被保險人名冊由本署依申請事業提供之保險證號,向勞保
局查詢確認,員工身分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事業無投保單位保險
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不在此限:
(一)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二)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
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七、本要點補助金額計算方式及補助上限如下:
(一)本要點補助標的之補助金額均實報實銷,總補助金額以完成前點培訓
課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惟每一員工之人才
培訓課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二)每一申請事業依前款實報實銷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
補助一次為限。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完成前點培訓課程之本
國籍在職員工數,以一人計。
同一員工限補助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相關補助。
申請事業聘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者優先補助。
八、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應備資料及作業流
程如下:
(一)申請方式:申請事業應先檢具第二款第一目之文件於線上申請,經本
署審核通知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六個月內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
購置軟體並搭配之人才培訓課程後,提交第二款第二目之相關憑證,
再經審核通過後撥款;如申請事業經審核符合資格之時間至中華民國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足六個月,則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提交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人才培訓課程
之相關憑證,再經審核通過後撥款。
(二)應備資料:
1.基本資料:
(1) 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2) 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若申請事業剛成立投保單位,尚未有繳費
紀錄者,得以成立投保單位之勞保局公文佐證。無投保單位保
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須檢附工會繳費單。
(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
護照號碼。
(4)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
資商號,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
(5)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
箱。
(6) 申請補助標的為人才培訓課程或購置軟體並搭配人才培訓課程
,及辦理規劃(含訓練機構、課程內容、軟體名稱、受訓員工
人數)。如規劃內容有變更,應線上提出變更申請。
2.相關憑證:
(1) 人才培訓課程:完訓或培訓證明(含姓名、課程名稱、日期、
學習時數等)、由開課機構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
發票(應載明課程名稱及人數等)、負責人及受訓員工之蒐集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2) 軟體:檢附軟體供應商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
(應載明軟體型號、金額及套數;訂閱制軟體應記載訂閱期間
)。
3.屬第五點第三款業者,應提出稽徵機關簽發之「營利事業因天災事
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收執聯」及財政
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函佐證。
4.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前款第二目所定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或訂閱制
軟體訂閱期間,應於本署公告之補助期間內;得受補助本國籍在職員
工以受訓月份之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四)作業流程:
1.未依本要點檢附申請資料或資料有缺漏而得補正者,本署得令申請
事業於補正通知之電子郵件發出後次日起七個工作天內補正;無法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署應不予受理。
2.經審核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
3.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於申請事業完成人才培訓課程(含購置軟
體)並提交相關憑證,本署依與勞保局勾稽申請事業培訓月份得受
補助之投保員工名單,經確認補助金額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後,以匯
款方式撥付至事業申請時所提出之帳戶。
(五)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須配合本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
本署得召集會議審查。
(六)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申
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署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
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審核結果,並自該通知進入申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
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九、獲補助事業應配合事項:
(一)為審查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本署得派員或委託機構前往查
核有關單據、帳冊及執行狀況,獲補助事業不得拒絕,並應配合本署
提出相關說明或佐證文件。
(二)於本要點補助期間結束後一年內,獲補助事業應配合本署追蹤成效。
(三)獲補助事業應同意本署得於推廣數位轉型或人才培訓相關活動、觀摩
、會議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無償使用
其相關資料,並提供相關協助。
十、設有投保單位之獲補助事業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符合下
列各款加薪要件,由本署向勞保局勾稽確認後,提供受補助金額百分之十
加碼補助,扣除匯款手續費後,匯入事業申請時所提出帳戶,並以電子郵
件或簡訊通知,及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
(一)加薪對象為本要點補助受訓之員工,且該員工於培訓月份之月薪資總
額,符合一百十四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薪
資等級第十四級以下。
(二)加薪對象之加薪幅度,應較原一百十四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
薪資分級表」投保薪資等級增加一級以上。
(三)前款加薪對象人數占受訓員工三成以上。
十一、申請事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得
視情節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申請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間違反最低
工資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主管機關公告裁罰者。
(二)人才培訓課程、購置軟體之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同,而不符
補助目的。
(三)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虛偽不實情事。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
情事。
(五)依本要點向本署申請,又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同一補助
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六)最近一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
(七)申請日期逾本署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或提前公告停止受理申請日。
(八)申請補助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或訂閱制軟體訂
閱期間非於第四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內。
(九)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
失等情事。
(十)有經濟部或本署公告禁止之情事。
(十一)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十二)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十二、本署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助作業事宜。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