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質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本案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及「
經濟部礦務局」合併改制為「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原「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管轄,故將圖資原標註之劃定機關
名稱,統一為「經濟部」,以符實際。本案係單純配合酌作文
字修正,無涉實質規範內容之變更。
二、相關圖資修正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
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gsmma.gov.tw/nss/p/i
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