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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處理違反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商港法案件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營字第113214538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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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處理違反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商港法第十
    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違規案件,
    特訂定本基準。
二、對前點違規案件,其罰鍰額度之裁量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