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本中心堆高機操作作業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凡於本中心新北辦公室岩心資料館(含客貨兩用電梯)內進行堆高機作業
之人員均應遵守本須知。
三、本中心堆高機管理單位為資源地質組,負責堆高機保管、維護、定期檢查
及紀錄保存,以及其他堆高機使用管理事宜。
四、堆高機借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堆高機啟動鑰匙應由管理單位指定專人保管。
(二)管理單位應設置堆高機借用登記簿,欄位應包括堆高機借用時間、借
用目的、借用人員、操作人員、引導人員、堆高機鑰匙歸還時間、管
理單位承辦人等。
(三)堆高機借用登記人員應為本中心編制內人員,若實際操作人非編制內
人員(如本中心勞務承攬人員),應加註實際操作人員之單位職稱及
現場督導之本中心編制內人員。完成登記後,需經管理單位確認登記
內容始可向堆高機鑰匙保管人取用鑰匙,並不得擅自將堆高機轉借他
人使用。
五、堆高機一般安全規定:
(一)堆高機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中有關堆高機之各項規定外
,其堆高機作業亦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作業安全規定。
(二)堆高機之負載荷重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三)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須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
具合格之操作證書),並須經每三年至少三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四)堆高機操作現場禁止單獨一人搬運岩心或操作堆高機,應有堆高機操
作人員及引導人員至少各一人,其中一人應為本中心編制內人員,該
編制內人員同時為督導人員。
(五)堆高機操作人員不宜穿著太寬鬆之衣物。操作時應佩戴安全帽及反光
背心以降低受傷風險。
(六)操作堆高機時,注意力應集中,不得撥打行動電話及飲食。
(七)除操作堆高機者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員;亦不得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
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
(八)作業中若發現堆高機有異況時,應立即通報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進行
異況排除。
(九)應注意遠離帶電導體,以免感電。
(十)堆高機作業時,應謹慎操作,避免碰撞。
六、堆高機行駛安全規定:
(一)載貨行駛時,不得快速起步,緊急煞車與急轉彎。
(二)堆高機行駛前面之視線不佳,不但要注意前後左右,同時載貨大而顯
著妨礙視野時,需採取下列之措施:
1.下車查看周圍之安全。
2.聽從引導人員指示行進。
3.反向前進。
4.按喇叭示警慢行。
(三)不得過度升高貨物,桅桿作垂直狀,或前傾狀態下行駛。
(四)於最大載重下後輪不得浮起行駛。
(五)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取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
動機熄火、制動,且完全煞住車後應將鑰匙取下,不得留置堆高機上
。
七、堆高機裝卸岩心(貨物)應依下列之順序操作:
(一)駛至裝卸岩心(貨物)場地時,應減至安全速度,接近裝卸位置時即
停車。
(二)岩心必須綑綁於棧板上才能進行搬運,若為其他貨物須加以捆綁牢固
或確保沒有倒塌傾斜造成危險之虞。
(三)將桅桿操作至適當位置,然後作裝卸岩心(貨物)工作。
(四)升起貨物時,首先將岩心(貨物)離地,確定岩心(貨物)穩定,對
雙叉無偏重及無異狀後,再將整個桅桿後傾,然後離地升到適當位置
,車子才起動行駛。
八、操作堆高機進出電梯應注意事項:
(一)堆高機連同岩心(貨物)荷重不得超過電梯標示設計載重,所載運岩
心(貨物)重量不得超過 1 公噸,若為載運岩心,每次不得超過 2
個棧板。
(二)確認堆高機四周均無障礙物,方可移動;行進間隨時注意周遭狀況,
聽從引導人員指揮,以免因視線不良發生危害。
(三)進出電梯車廂應以安全速度直線行駛,不得急速起步、剎車、轉彎或
變換方向,以免發生碰撞。
九、堆高機引導人員作業事項:
(一)引導人員應於堆高機操作人員行進及岩心(貨物)裝卸過程,協助注
意作業安全。
(二)堆高機操作人員因行駛視線不佳,有顯著妨礙視野情形時,引導人員
應注意周遭環境,引導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行進。
(三)堆高機進出電梯時,引導人員應確認行進路線安全無虞,電梯門並已
確實完全開啟後,引導操作人員操作堆高機進出電梯車廂。
十、堆高機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實施每年整體及每月定期檢查
,相關紀錄應保存至少三年。
十一、本中心得視財力及需要,辦理堆高機營建機具綜合保險,及附加第三人
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