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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廠商自辦廠區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園字第113557005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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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產業園區廠商於廠區設置防水閘門(板)
    ,以減少因颱風、豪雨造成積水進入廠區致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及提升產
    業園區生產環境之安全防災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及其所屬各
    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部轄管之產業園區範圍內,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獨
    資或合夥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且未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欠繳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應繳
        費用。
    (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至一百零二年度曾獲得北中南老舊工業區之更新
        與開發計畫、產業園區精進發展計畫、產業園區加值優化計畫補助,
        或一百零三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依經濟部產業園區廠商自辦廠區設置
        防水閘門板補助要點規定申請獲得補助。
    (三)已獲得其他機關(單位)補助同一項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情形,經審議會評估確有需求者,不在此限。
四、本要點執行經費,得視每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
    應。
五、本要點補助範圍為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廠區既有設施防水功能強化及改善。但不包含圍牆。
    (二)因颱風造成積(淹)水後設置防水閘門(板)者。
六、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且最高總補助
    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申請人應於園管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計畫書經由本部所轄產業園
    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向分局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表。
    (二)現況說明(含照片)。
    (三)工作項目。
    (四)工作時程規劃及經費需求。
    (五)預期成果。
    (六)廠商意願切結書。
    (七)受災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八、分局為審議前點規定之申請案,應組成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三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分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分局、服務中心相關業務人員及園管局產業園區發展推動辦公室專
    責人員擔任。
九、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補助計畫之額度、補助比例及支用項目。
    (二)審議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
    (三)其他有關事項。
十、審議會之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之人代理。
    審議會召開時,得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
十一、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定補助計畫通知後,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完成
      作業,並於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備齊下列資料提送服務中心申請撥付
      補助經費:
      (一)總改善經費支出分攤表。
      (二)完工查驗表(含改善前後照片)。
      (三)實際完工之各項支用單據。
      服務中心應依原核定計畫內容、補助額度及補助比例,審查確認實際補
      助金額。
      申請人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總改善經費支出分攤表及各項支用單據
      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補助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一)申請案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同一項目。
    (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計畫停止執行。
    (三)施作項目與原核定補助計畫項目不符,該不符之施作項目不予補助,
        並於原核定補助經費中先扣減該項之費用後,始核撥其餘之補助經費
        。
    (四)申請人未依前點規定提送資料。
十三、申請人應於接獲補助金額核准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檢附領據及前述核
      准通知函影本予服務中心,由服務中心確認補助金額,一次撥付補助款
      項。
十四、申請人於計畫執行期間有欠繳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
      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應繳費用之情事,經核定之補助經費應優先扣抵欠繳
      費用後,方予撥付。如有不足,則不予撥付。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其所產
      生之利息或衍生收入亦同。
十五、分局或服務中心得視需要,隨時派員稽核計畫執行狀況。申請人對於查
      核事項不得拒絕,應據實回答。
十六、申請人如有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
      或虛偽造假等情事,園管局除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要求申請人繳
      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十七、申請人提供之各項支用單據,服務中心於審核後,得退還申請人;申請
      人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申請人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
      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申請人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八、園管局對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
      予提供者外,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相關資
      訊應按季公開於機關網站。
      相關補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及經濟部補助
      計畫管理系統,並透過前述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
      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