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國內業者引進中國大陸車款在
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以下簡稱在地化比率)之認定及核發認定文件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中國大陸車款,指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附表之附件一所
定 M1 車種,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由陸資與國際品牌業者合資之品牌業者生產。
(二)由陸資併購之國際品牌業者生產。
(三)由國際品牌業者在中國大陸地區生產。
(四)由中國大陸品牌業者生產。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陸資,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
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三、本要點所稱在地化比率,指整車零件一覽表(以下簡稱 BOM 表)零組件
總金額扣除進口材料及零件金額後,占 BOM 表零組件總金額之比率。
國內業者向本署申請核發在地化比率認定文件,其引進中國大陸車款之在
地化比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應符合下列比率: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交通部安全審驗合格證
之車款: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百分之
二十以上。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百分之
三十以上。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後: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取
得交通部安全審驗合格證之車款: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百分之
十五以上。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百分之
二十五以上。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後: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取得交通部安全審驗合格證之車款
:
1.取得交通部安全審驗合格證之次日起一年內:百分之十五以上。
2.取得交通部安全審驗合格證之次日起一年後至第二年內:百分之二
十五以上。
3.取得交通部安全審驗合格證之次日滿二年後: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四、申請核發在地化比率認定文件,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承諾書(附件一)。
(三)最近三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成立滿一年而未滿三年者
得以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代替;成立未滿一年者
得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代替。
(四)BOM 表零組件清單及相關憑證。
(五)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說明及佐證資料(格式如附件二之一、附
件二之二)。
(六)其他本署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本署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
其申請。
五、本署應就申請人提送文件,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申請人引進
中國大陸車款之在地化比率是否符合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前項審查會議委員組成如下:
(一)本署代表一人。
(二)車輛專業領域專家五人。
(三)成本估算之財務領域專家一人。
六、申請人提送之文件經審查符合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者,由本署核發在地化比
率認定文件;審查不符合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並副知交通部、環境部
、內政部移民署、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經濟部能源署。
七、自申請人取得本署核發在地化比率認定文件之次日起,每三個月應向本署
申報在地化比率辦理情形及進度;本署得視情況委由專家學者實地查核申
請人在地化比率辦理情形,且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已核發之在地化比率認定文
件,並副知交通部、環境部、內政部移民署、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
貿易署及經濟部能源署。
(一)申請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經本署查核發現不符合第三點第二項所定在地化比率。
(三)未依前點規定向本署申報,經本署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
(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前點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