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
機關)辦理一百十四年度至一百十七年度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內容及範圍包含辦理地下水保育設施、地下水大用水戶緊急限制抽水
計畫相關研究或工作、違法水井查察及輔導水井納管、安裝智慧量水設備
、配合政策汰換量水設備等相關工作。
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中央補助計畫所需經費,以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五為上限,受補助機
關需編列計畫經費百分之五以上之地方配合款。
(二)受補助機關應將本署通知之預定補助經費額度列入年度預算;其確定
核定補助金額,以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另行通知為準。
(三)受補助機關應依本署通知之下一年度預定補助經費,於當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函送下年度補助計畫執行計畫書(附件一或附件二)至本署
審核,確定符合本計畫之整體目標,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
(四)執行計畫書審核內容如下:
1.是否符合本計畫辦理之目的及範圍。
2.計畫期程、工作項目及執行方式與預計達成目標是否合宜。
3.經費明細編列是否合理、是否編列配合款。
4.進度分配是否合理。
5.預期效益。
(五)受補助機關於計畫核定後,如確因業務實際需要,需檢討修正原核定
計畫時,應檢送修正執行計畫書報本署核定。但修正總經費超過原核
定部分,應由受補助機關自籌。
三、經費撥付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本要點請撥補助金額係依據發包金額計算,如為自辦計畫則依核定補
助金額計算。
(二)工程類計畫補助經費之撥付方式:
1.第一期:工程開工後受補助機關應將預算書、契約書副本一份、開
工報告、納入預算證明、收據、請款明細表(附件二)、請款核銷
明細附表(附件三)與其他相關文件,函報本署請款,本署依補助
金額撥款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受補助機關應於一個月內
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請款核銷明細附表(附件三)、工程
施工進度表(依個案計畫提送)與領據,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累計百分之六十)。
3.第三期: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時,應於一個月內檢附請款明
細表(附件二)、請款核銷明細附表(附件三)、工程施工進度表
(依個案計畫提送)與領據,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五(累計百
分之九十五)。
4.工程完工驗收後應檢附決算書、請款明細表(附件二)、請款核銷
明細附表(附件三)與領據,函報本署請撥實際決算金額與已撥付
金額之差額。
(三)非工程類計畫(如:試驗、規劃、設計、調查及違法水井處置、智慧
量水設備、配合政策汰換量水設備等)補助經費之撥付方式:
1.非自辦工作:
(1) 第一期:計畫完成契約簽訂後,由受補助機關檢附請款明細表
(附件二)、請款核銷明細附表(附件三)、領據、納入預算
證明及契約書副本一份函送本署,請撥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補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未達一百五十萬元者,於完成發
包後得請撥全部補助金額。
(2) 第二期:計畫期中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或執行進度達預定辦理工
作百分之五十,由受補助機關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請
款核銷明細附表(附件三)、執行進度報表(附件四)及領據
或審查通過證明文件(依個案提送)函送本署,請撥補助金額
之百分之五十(累計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
(3) 第三期:計畫期末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或執行進度達預定辦理工
作百分之八十,由受補助機關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請
款核銷明細附表(附件三)、執行進度報表(附件四)及領據
或審查通過證明文件(依個案提送)函送本署,補助金額未超
過一千萬元者,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累計請撥補助金額
百分之百);補助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者,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
十五(累計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九十五)。
(4) 補助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者,於完成驗收決算後,由受補助機關
檢附驗收證明或決算書、請款明細表(附件二)、請款核銷明
細附表(附件三)及領據,請撥實際決算金額與已撥付金額之
差額。
2.自辦工作:
(1) 第一期:執行計畫書核定後,由受補助機關檢附請款明細表(
附件二)、請款核銷明細附表(附件三)、領據及納入預算證
明,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補助金額未達一百五十萬元者
,於執行計畫書核定後得請撥全部補助金額。
(2) 第二期:執行進度達預定辦理工作百分之三十時,由受補助機
關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請款核銷明細附表(附件三)
、執行進度報表(附件四)及領據,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累計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
(3) 第三期:執行進度達預定辦理工作百分之八十時,由受補助機
關檢附請款明細表(附件二)、請款核銷明細附表(附件三)
、執行進度報表(附件四)及領據,補助金額未超過一千萬元
者,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累計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百)
;補助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者,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五(累計
請撥補助金額百分之九十五)。
(4) 補助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者,執行完竣時,由受補助機關檢附請
款明細表(附件二)、請款核銷明細附表(附件三)、執行進
度報表(附件四)及領據,請撥實際支出金額與已撥付金額之
差額。
(四)經費核銷規定:由受補助機關檢附請款核銷明細附表(附件三)、經
費累計表(附件五),核銷各期實際支出金額,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繳回本署已撥付未核銷之金額。
(五)年度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專戶所生孳息收入及其執行結果之賸餘應
繳回國庫。
(六)年度工程發包施工後,如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停工,確實無法於年
度結束前完工並核銷,或施工期程跨年度應採分段核銷方式辦理,須
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送歲出應付
款保留申請表(附件六)二份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本署彙陳行政
院申請保留,核准後始可執行,執行時不得變更用途或相互移用。
四、採購相關規定如下:
(一)補助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採公開公正方式辦理採購。
(二)受補助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發包時,應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納入招標文件中,並據以施
工及監造。
五、管考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應配合本署每季管考會議或實地查核,並於會議或查核前
填報執行進度表(附件四),以供查核。
(二)執行補助計畫時,如有未依本署規定編列經費需求或執行績效不佳等
情形,經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者,本署得縮減或廢止補助之核
定,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三)工程類計畫之結案,各受補助機關應於工程完工後一個月內,檢送工
程施工報告書供本署查驗彙整;非工程類計畫則應於下年度一月底前
提送成果報告書(附件七);非工程類委辦計畫則應於計畫完成後二
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書。
(四)各受補助機關於補助工程類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依計畫工程項目與規
定之評比標準,並參酌預期工作目標之達成效益先辦理自評後,將該
自評結果考核表(附件八)函送本署。
(五)本署得依該考核表進行書面管考查核或辦理實地查核(由本署擇期至
各受補助機關實地考核,並由受評機關準備相關資料及自評表等逐項
簡報,供本署據予複評分數),並得依考核結果增加或縮減當年度或
以後年度補助款。
(六)本署得於年度工程施工中或計畫執行中,定期或不定期依本署所訂查
核點、查核項目,派員查核工程執行情形與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機
關不得隱藏或拒絕,並應配合辦理查核。
(七)年度工程施工品質及勞工安全衛生等規定事宜,由受補助機關自行負
責。
六、評比方式如下:
(一)工程類計畫:評比標準係依年度計畫各工程之簽約進度、執行進度、
請款進度、經費核銷、預算執行率、成果報告及行政作業評比項目之
考核評分表(附件七),進行書面管考查核或實地查訪。
(二)非工程類計畫:原則於當年度十月辦理查核,並依當年度計畫行政作
業執行情形、預算執行情形、工作績效及整體計畫執行情形等項目進
行考核,考核評分表各評比項目之評分標準由本署另行訂定。
(三)本署將於補助計畫結束後辦理各計畫之考評,並依考核評分表之分數
,函請各受補助機關辦理獎勵或懲處相關人員。
(四)考核複評分九十分以上者,嘉獎二次;考核複評分八十分以上者,嘉
獎一次;考核複評分六十分以下者,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