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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園秘文字第1130107646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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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分局)為辦理本局或分局
    之檔案應用作業事項,以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或分局辦理民眾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須知辦理。
三、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
    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前項檔案依法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管理局)或移交
    其他機關典藏管理時,應依該機關所定規定辦理應用事宜。
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或分局檔案,應填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及分局檔案應用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局或分局申
    請。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郵寄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
    ,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五、申請案件受理後最遲於受理之日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局或分局審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前項申請文件審查完成,由業務承辦單位就申請應用之檔案予以審核准駁
    ,並擬妥檔案應用申請審核意見表(如附件二)備文送交檔案管理單位。
六、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或分局得依法拒
    絕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
    (二)有關犯罪資料。
    (三)有關工商秘密。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七、申請應用之檔案,本局或分局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
    ,應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八、本局或分局檔案應用服務之處所及開放時間規定如下:
    (一)受理之處所:本局或分局機關網站公告地址。
    (二)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至
        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均不對外開放。
    (三)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
        記程序,始得進入。
    (四)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遵守及注意下列事項:
        1.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及影響妨礙他人之行為。
        2.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3.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4.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5.本局或分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九、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局或分局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若有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申請應用檔案,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檔案之歸還,應經本局或分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
    件交還申請人。
十一、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收取。
      前項之收費,本局或分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