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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礦業法」第69條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經地礦字第113591104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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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礦業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露天礦場所附之書圖,得由依法登記
    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同條第二項規定「礦
    場環境維護計畫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
    證。」所稱其他相關專業技師,指依技師法第八條規定領有執業執照及同
    法第七條規定方式執業之土木工程科、大地工程科、測量科、應用地質科
    及採礦工程科技師。
二、前點相關專業技師原則依附表之書圖件及章節,就其執業範圍執行簽證,
    惟該章節如涉非屬執業範圍之部分,仍應由具有該專業技術之執業技師簽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