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 1。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且其設備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以前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年
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其電能按附表2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備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以前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全額設備補
助者,躉購費率為每度 2.1821 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 3 之上限費率:
1.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1 瓩以上不及 10 瓩,自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與電業
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
2.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1 瓩以上不及 10 瓩,自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
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完工。
3.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中華
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
供設備補助。
4.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
源署提供設備補助。
5.屬屏東莫拉克災區之養水種電計畫,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工,
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電能躉購採競標方式,躉購費率為附表 3 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
折扣率),競標作業要點由經濟部另訂之:
1.1 瓩以上不及 10 瓩非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2.10 瓩以上屋頂型設置。
3.1 瓩以上地面型設置。
(四)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至中華民國
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
備補助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躉購費率為附表 3 上限費率乘以
(1-相同級距平均得標折扣率)。
1.1 瓩以上不及 10 瓩非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2.10 瓩以上屋頂型設置。
3.1 瓩以上地面型設置。
(五)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
」提供設備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 4 之上限
費率:
1.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中華
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2.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
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六)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中華民
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依據「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提供設備補助者,躉購費率為
附表 4 上限費率乘以(1-相同級距平均得標折扣率)。
四、另本次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源
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必要,
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