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防災公務行動電話之使
用及管理,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防災公務行動電話係以本署(或所屬機關)名義登記,供不特定或二人以
上之災害防救人員於災防整備及災害應變期間供共同使用。
三、防災公務行動電話之使用及管理規範如下:
(一)防災公務行動電話通信費,包含門號月租費、通話費、簡訊費、傳輸
費、網際網路費等費用,由本署(或所屬機關)負擔。
(二)通信費額度原則以每月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如因業務需求致限額確
有不敷者,應由本署報請經濟部從嚴核定。
(三)防災公務行動電話由專人保管,以使用登記表(如附件)列管使用者
領用及歸還。
(四)領用者應善盡保管之責,所有配件(充電器、耳機等)均不可遺失。
使用期間若非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損害或遺失,應予賠償
。
四、防災公務行動電話購置後,需填列財產增加單送秘書室登記編號列入財產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