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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3: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表揚所屬作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園人字第1130102515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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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所屬作業單位人員對國家
    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局及所屬分局作業單位編制內人員。
三、本局及所屬分局作業單位現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作業單位
    優秀人員:
    (一)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核均列甲等。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
        未辦理考績(成)、考核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1.育嬰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上年度在本機關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1.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2.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3.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4.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
          優良。
        5.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6.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或臨時緊急任務,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
          務。
        7.對改善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產品品質,有具體成效事蹟。
        8.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9.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選拔當年度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不得被選拔為作業單位優秀人員。
    作業單位優秀人員選拔,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者為優先。
四、每年優秀工作人員選拔名額以一名為限。
五、本局及所屬分局作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選拔,應本寧缺勿濫原則,兼顧官
    等、職務及性別等因素以公開、公平、公正之方式審慎辦理。
六、本局及所屬分局各作業單位每年依所定期限擇優遴薦優秀工作人員至多一
    名,並將提薦表報送本局彙辦,逾期視同放棄。
七、本局辦理作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選拔,應先提本局優秀工作人員審議小組
    審議後簽報局長核定。審議小組委員與被遴薦人員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八、獲選作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由局長頒給獎座(牌)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當年度並給予公假五日;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所需
    經費,由本局作業基金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九、原遴薦人員在局長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通報本
    局;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遴薦人員獲選為作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事後如發現事蹟不實或有第三點
    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應由原遴薦之單位、機關報請本局撤銷其獲選資格
    ;其已領受之獎座(牌)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獲選為作業單位優秀工作人員,事後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各單位、機關應自其情事發生後,通知本局命其繳還獎座(牌
    ):
    (一)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二)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
        戒處分判決確定。
十、本要點規定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