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
稱勞基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雇主或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事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小、性
質及違反次數等,規定如附表。
前項附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指自該次違規行為之客觀事實發生前三年
內違反勞基法同條項規定,經裁罰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
1.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2.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
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3.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
四、違反本法之事件,除依第二點規定之附表裁罰外,有關不罰、免罰及裁罰
之審酌加減及擴張,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