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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國有公用財產盤點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產秘字第113004715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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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制度、釐清
    帳務、落實產籍管理、確實掌握國有財產之總值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各單位評估財產之堪用狀態,如有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
    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報廢,予以適時汰舊換新。
三、盤點實施範圍:
    (一)不動產:經管之土地、辦公廳舍及宿舍。
    (二)動產: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及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
        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等。
四、檢查項目:
    (一)帳務與實際財產是否相符。
    (二)財產之使用情形及保管維護狀況。
    (三)是否有閒置未使用之財產。
    (四)財產增減是否辦理異動登記。
    (五)報廢財產之處理。
五、實施方式由各使用單位保管人員依列印之財產清冊自行盤點後,再由本署
    盤點人員辦理實地盤點。
六、實施期程為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盤點一次,實施完畢後,由本署盤點人
    員製作財產盤點紀錄等各項報表,簽會政風室、主計室陳請首長核閱。
七、盤點流程作業:
    (一)本署盤點人員列印各使用單位財產清冊,通知各使用單位轉知使用單
        位保管人員就經管財產先行清點查對。
    (二)由各使用單位主管所指派之保管人員,自行盤點後,如發現有財產標
        籤脫落或未黏貼,或財產清冊資料與現況不符等情形,應通知本署財
        產管理人員辦理資料更正。
    (三)盤點人員按預定時間、地點實施盤點,並由各使用單位指定人員配合
        協助辦理盤點。
    (四)俟完成實地盤點後,由政風室、主計室視實際狀況需求,另定抽盤時
        間至選定之保管或使用單位辦理抽盤。
    (五)將盤點情形及抽盤結果作為盤點紀錄,如有帳務不符情事,應查明原
        因,並持續列管。
八、盤盈或盤虧之財產,各使用單位保管人員應即查明原因,並按規定補正財
    產增減之登記。
九、財產毀損滅失,本署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具相關證件報
    請審計機關審核。財產保管或使用人員負有責任者,本署依審計機關核定
    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第十四點規定,責令其賠償。
十、閒置且已無使用需要之財產,原使用單位應徵詢其他有公用需要之單位辦
    理移撥。
十一、財產使用或保管人對保管之財產如有盜賣、調換、擅為收益、出借、化
      公為私等營私舞弊情事,或有未依法定程序移轉、撥借、毀損不即時申
      報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二、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而不能按受檢期程檢查之單位,得於預定盤
      點期程結束後,另行擇定日期辦理。
十三、執行本要點績效良好及執行不力之相關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