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評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推動水
患自主防災社區業務與水患自主防災社區運作成效,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
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績優水患自主防災社區獎勵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評鑑對象:
(一)由本署補助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建置之水患自
主防災社區。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三、評鑑程序:
(一)參加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作業流程如附件一,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於期限前受理社區報名並得自行辦理評鑑,經檢核資料後函
送社區報名資料予河川分署,經河川分署初評並產生特殊貢獻獎、甲
等社區、推薦具優等資格社區,再由本署複評及現地訪評後公布評鑑
結果。
(二)參加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推動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業務評鑑作業
流程如附件二,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報名及函送報名資料,
經本署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
四、評鑑獎項:
(一)水患自主防災社區:
1.種子社區:四年內獲得三次特優之社區,為期兩年。
2.特優社區:平均評分達九十分以上者。
3.優等社區:平均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4.甲等社區:平均評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5.特殊貢獻獎:由河川分署於初評階段自未獲選社區提報特殊貢獻之
社區。
(二)績優縣市獎。
五、評鑑小組組成:
(一)河川分署辦理社區初評、本署辦理複評及現地訪評等評鑑作業,其評
鑑小組置委員五人以上(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初評階段由河川分署派員兼任,複評
及現地訪評階段由本署派員兼任;其餘評鑑委員由本署代表、河川分
署代表或學者專家、社區實務工作者擔任。
(二)評鑑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本署同仁代理。
(三)有關評鑑小組會議之召開,須逾全體委員半數之出席,且各決議事項
,須逾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評鑑結果由評鑑小組召集人決行。
(四)評鑑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於開會及審查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有下列情形者,須兩年後方可再參加本署評鑑:
(一)曾入圍或獲得種子社區者。
(二)累積獎勵金達四十五萬元以上者。
七、種子社區(含前點第一款者)運作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宜與社區
簽定合作備忘錄,協助辦理有助地方防汛提升之工作,合作績效可列為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評鑑加分事項。
八、有關各獎項名額及獎勵方式、評鑑項目及其配分、評鑑報名及資料撰寫格
式、檢核表、評分表、統計表、承辦人員獎勵及其他評鑑相關規定,詳列
於本署年度評鑑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