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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商品標示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67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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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本局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
商品之檢驗標準 CNS 14530(一百零三年版)第 11 節標示(a) 敘述內容(
7) 有關用完之容器處置方法之事項,應包含「罐體之廢棄處理應依相關規定
或交由資源回收,不可直接丟入垃圾車中」;(8) 有關容器使用方法之事項
,應包含「不可有敲擊及拋擲等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