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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應施檢驗「一般室內照明用燈具」商品檢驗標準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43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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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單一螺旋型燈座(無燈罩)及支撐、固定光源所需零件之燈具商品,屬本
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一般室內照明用燈具商品範圍,應符合
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輸入或
運出廠場未符合檢驗規定之該類商品,本局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該類商品輸入或運出廠場者
,依違反商品檢驗法第六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