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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563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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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提昇從業人員
    之專業技能,特設置經濟部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製訂各類級人員考驗規範。
    (二)命製各類級人員考驗學、術科題庫。
    (三)審定各類級人員考驗方式。
    (四)審定各類級人員考驗簡章。
    (五)其他考驗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部水利署副總工程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組長
    兼任。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 15 人至 17 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
    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自來水事業代表、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
    聘兼之,其中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
    一。
五、委員任期 2  年,期滿得予續聘;學者及專家出缺時,應予補聘;有關機
    關、自來水事業、民間相關團體之代表有異動時,應由各該機關或團體改
    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委員會幕僚工作由本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負責,並得委由指定機構或單
    位協助辦理之。
七、本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惟署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
    交通費及出席費。
八、本委員會視業務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
    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九、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團體列席,並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
    家參加。
十一、本委員會得另設各項工作小組置委員若干人,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並由本委員會召集人指定本委員會委員一人擔任該工作小組召集人協助
      辦理相關工作。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聘任及會議決議事項,授權由本部水利署署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