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
其計算公式,特成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各類別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
(二)依據前款計算公式決定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除
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相關部會代表、學者、專家及團
體派(聘)兼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切結本人及三等親內之親屬並未及不得任
職電業或再生能源相關產業,或擔任顧問職。
五、本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部會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定代理人出席,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議決事項代表本
會審定結果。
八、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會議應作成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十、本會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委員會議之內容,應遵守保密原則
;非經本部同意,不得洩漏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