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及
調閱,以維護機關安全,保障人民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係指由本署設置於本署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區
域之攝錄影相關設備與系統。
三、本要點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單位為政風室,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管理並負
責系統操作,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操作。
前項專責管理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操作、巡檢及確保持續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
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錄影監視影像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事宜。
(三)受理申請調閱、複製錄影監視影像資料事宜。
(四)應定期檢查及維護監視系統,以確保設備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失
效情事,應即時反映並處理。
(五)控管各項監視錄影設備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廠牌之產品。
(六)遠端連線之辦理事項。
四、錄影監視系統攝錄蒐集之影像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十日。
錄影監視系統攝錄蒐集之影像資料,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調
閱或複製,且有保存必要者,應複製一份由管理單位保存。
前項經調閱或複製之影像資料,無保存必要者,應予銷毀。
五、調閱或複製錄影監視影像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署內部單位因公務需要,有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之必要,應填具錄
影監視系統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如附件),敘明具體事由
,送管理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由管理單位派員陪同
調閱或複製。
(二)本署以外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應以公文或填
具錄影監視系統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管理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執行。
(三)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需調閱或複製影像
資料,應填具錄影監視系統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敘明理由
及用途,向本署申請經核准後,由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六、錄影資料嚴禁私自拷貝複製或任意公開散布,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如私自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當使用者,
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任,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七、本署各單位因執行公務或緊急情事急需查看影像資料,經管理單位同意後
,得填註調閱登記表後先行調閱,但仍應於事後補行申請程序。
八、管理單位對於各項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案件,應建檔專卷列管備查。
九、錄影監視系統如有使用遠端連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錄影監視系統除有與內部系統整合必要外,宜與內部網路其他設施隔
離採用獨立網路。
(二)錄影監視系統若採獨立連接外部網路(例如獨立 ADSL) 時,應以防
火牆等資安設備保護。
(三)錄影監視系統如有管理登入介面,應限制可以登入之設備(例如來源
IP 位址或網段),遠端連線宜透過 VPN 連線或 Web 連線,若使
用 Web 連線宜使用 https 協定。錄影監視系統建置後,應變更系
統管理介面的預設密碼,確保密碼強度符合安全性原則(密碼長度不
得少於八位字元,且須每三個月變更一次)。若有使用遠端連線,應
建立遠端連線使用者清單,並禁止廠商通過遠端連線進行系統維護等
作業。
(四)確認錄影監視系統的系統為最新版本,並且執行安全性更新。
(五)控管錄影監視系統對內部系統之連線。
(六)強化錄影監視系統管控,如有異常行為,應立即斷網並通報政風室。